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90號
TPDV,102,訴,1690,2013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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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0號
原   告 東方爵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國棟
訴訟代理人 張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各項文件及證據資料,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 載下列各款事項:…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起訴不合 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16條第1項第4至6款、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等事件,除未記載 被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外,未提出其管理委員會備查資料、 組織報備證明及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被告漢陽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則兩造是否具當事人能力即屬不明;又原告固於起訴 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232元, 惟未表明該金額係如何計算及提出相關憑據,復未載明得據 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以及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相關費用」所指為何、暨被告七戶房屋 之每一戶各有多少坪數因此每月各要繳管理費多少錢(即各 建物坪數×每坪計算基準),致與首開法條所定起訴之程式 不符。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一、原告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



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明被告漢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 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訴之聲明之計算明細:即是要依何規約、決議第幾條規定或 什麼法律的第幾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何種「相關費用 」,即費用之種類或名稱、多少錢;又被告七戶房屋之每一 戶各有多少坪數因此每月各要給付管理費若干元,又該金額 是如何算出來的)。
四、提出原告得收取本件管理費及相關費用之原告社區規約、區 分所有權人決議或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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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