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靜儀
被 告 呂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書 第11條、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第12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原告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號,卡別為MASTER卡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 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95年3月15日止,累計尚 有消費款新臺幣(下同)56,320元、循環利息3,870元及其 他費用2,375元,合計62,565元未清償,被告除應給付上開 未清償款項外,就其中消費款56320元部分,另應給付自95 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復於93年10月27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而借款3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93年10月27日起至95年10月27日止循環動用, 利息則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如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 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自102年4月18日 起即未依約清償,尚餘本金29,332元、利息39,252元及其他 費用796元,合計69,380元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給付69,380元外,就其中積欠本 金29,332元部分,另應給付自10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㈢另被告於94年7月25日向 原告借款6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5日起至101年7 月25日分期清償,利息則按週年利率9.99%計算,如未依約
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 自102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餘本金657,476元、利 息468,270元及其他費用85,116元,合計1,210,862元未清償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給付1, 210,862元外,就其中積欠本金657,476元部分,另應給付自 10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 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暨 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消貸類帳務明細、放款帳戶還款交易 明細、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非 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 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 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 部視為到期,總計尚積欠原告1,342,8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迄未清償,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42,80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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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金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
│(新臺幣)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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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0元 │20% │95年3月16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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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2元 │18.25% │102年4月19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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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476元 │9.99% │102年4月19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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