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黃至旺
陳鵬文
被 告 明績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碧雲
被 告 陳添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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