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209號
TPDV,102,聲,209,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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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卓財蓬
聲 請 人 李榮章
      游桂齡
      蘇木林
      黃清源
      李煌基
      黃肇麟
      王明雄
      陳沐塗
      陳本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鎮周律師
相 對 人 德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堯
相 對 人 許淦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七二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仟萬元之合作金庫銀行樹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全字第938號裁 定,提供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樹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經本院以101年度 存字第07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該擔保提存物於民國 102年5月18日將屆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 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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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