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高文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進發(男,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廿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一樓)之子,為繼
承人。被繼承人於一○二年五月六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
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高進發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