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631號
TPDV,102,繼,631,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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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張賴錦雀
      賴錦鑾
      賴美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賴游桂鳳之其他子女(至少包含:賴
  肇隆、賴肇建賴肇成賴永明、賴志明等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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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