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631號聲 請 人 張賴錦雀 賴錦鑾 賴美蓉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賴游桂鳳之其他子女(至少包含:賴 肇隆、賴肇建、賴肇成、賴永明、賴志明等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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