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周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敏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潑墨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慶文
訴訟代理人 陳泰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而上開裁定業於106 年7 月27日送達上訴 人,惟上訴人迄未補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 、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是上訴人本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