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李賴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清木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清木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 民國102年5月2日死亡,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足參,應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 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