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14號
TPDV,102,監宣,14,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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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趙張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相對人趙筱玲、關係人趙憶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略)。
二、相對人趙筱玲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子女
  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姓名、年籍)。
三、上開各親屬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同意書或意見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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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