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家慧
代 理 人 邵良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完整之債 權人清冊。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扶養親屬?如有,該扶養親屬有無其他扶 養義務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費分攤比例為何? 如無扶養親屬或該扶養親屬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亦請註明。三、聲請人於民國95年間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協商,還款條件為何 ?請註明每月還款金額、期數、利率等;並說明95年間所任 職之而遭裁員的公司為何?每月薪資收入為何?請約略說明 95年協商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協議書、在職證明 及離職證明、薪資單、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95年間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2年內收入部分所 載100年間之短約性質工作項目及數額為何?100年4月起至 102年3月止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如利息、執行業務薪資、營 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數額為何?請詳 實盧列各項收入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 機關或個人工作室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 影本等),以及聲請人101年4月起迄今任職於閣林圖書公司 之在職證明、薪資單或薪資明細。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及所扶養之親屬100、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陳樹木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
八、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分攤房租8000元、電話費1800元、祖母 醫藥費2000元、交通費6600元、雜支1000元,請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書、房租轉帳明細或租金繳納證明、電信費繳費收據 或繳費通知、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收據或公司交通費補 助證明,相關雜支之發票或收據等件為證。
九、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 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一○、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 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 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均未領有補助亦請註明 )。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 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