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續均健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 商,請說明是否已毀諾?何時毀諾?繳款期數及金額各為何 ?並提出繳款單據或轉帳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二、聲請人承租臺北市○○路00巷000弄00號4樓之租賃契約。三、聲請人之配偶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
四、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 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之配偶及所扶養親屬之99、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七、聲請人向普通債權人丙○○、乙○、甲○○分別借款250萬 元、10萬元、3萬元之借據、借款契約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又說明是否已清償?如有,請說明何時清償?清償數額為 何?尚餘債權為何?並提出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八、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中記載每月生活費不夠,向聲請人二姊 丙○○借支2萬至2萬2000元不等,請說明是否每月均固定借 支2萬至2萬2000元?聲請人是否與二姊約定償還方式?償還
期數及數額償為何?還方式為口頭約定或書面約定?如為書 面約定請提出該書面到院。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領取失業給付金3萬370元,縱使聲請 人二姊每月固定借支2萬2000元,則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僅 有5萬2370元,如何支付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 全部支出項目總額為6萬3871至6萬9247元之每月必要支出?一○、請說明聲請人日常生活開銷每月1萬4794元之消費項目( 如個人膳食費、電信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及數 額各為何?如有消費收據或發票亦請一併提出。一一、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租金支出2萬元、水電費1500至 2000元、網路通訊費2800至3500元、未成年子女之學雜費 2500至3000元、補習費5300至6100元、零用錢4000至5000 元、終身壽險保險費567元、終身醫療險936元等是否與配 偶共同分攤?如有分攤,請說明分攤比例為何?如為分攤 亦請說明原因。
一二、承上,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第5項依法受 債務人扶養之人編號1續○○部分載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為5000元,則第4項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中就 未成年子女續○○之學雜費2500至3000元、補習費5300至 6100元、零用錢4000至5000元、終身壽險保險費567元、 終身醫療險936元支出部分是否均為聲請人之配偶支出?一三、聲請人近5年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及保費 繳納證明文件(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
一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 公文)。
一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