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心苡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附表
一、聲請人戶籍址台北市○○路000巷0弄00號2樓之1房屋所有權 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戶籍為何設於該處?二、聲請人戶籍址台北市○○路000巷0弄00號2樓之1是否即為現 住地?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 、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 金。
三、聲請人100年1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請人 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 ,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四、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羅芳淇、羅聖閔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 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 出具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配偶羅英哲及其扶養親屬羅芳淇、羅聖閔99、100 、101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羅芳淇、羅聖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 自100年1月起至102年4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 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 、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 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 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羅芳淇、羅聖閔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自100年1月起至102年4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0年1月起至102年4月止)之財產 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姜羅芳淇、羅聖閔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 ?若無,則其現住地為何地?
十一、聲請人之扶養親屬羅芳淇、羅聖閔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請詳細列明姓名、聯絡方式及與姜張菊之關係?若有, 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是否領 有津貼及其他補助。
十二、聲請人之扶養親屬羅芳淇、羅聖閔是否在學?若是,請提 出在學證明。
十三、未能與債權銀行於本院102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33號聲請 調解案件達成調解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 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