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77號
TPDV,102,法,77,201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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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陳茂南財團法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職工 福利委員會董事長,因委員會議大部分議題都與同仁福利有 關,為能獲得充分表達及討論,故增加委員4人(資方1人, 勞方3人),另由委員中增加副主任委員1人。又組織改造後 ,該會因此而解散,在清算過程中因事涉全體同仁之福利, 為求作業順利,特變更章程增加委員,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 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第30屆第2次臨時委 員會會議紀錄、新修章程、原章程、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 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 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又財團法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職工福利委員會修正後之組織 章程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102年5月7日以勞福1字第 0000000000號函復驗印修訂組織章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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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