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48號
TPDV,102,建,148,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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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8號
原   告 王安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縵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2,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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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