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8號
原 告 王安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縵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2,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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