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35號
TPDV,102,建,135,201305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5號
原   告 顏正忠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9,2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1頁


參考資料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