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5號
原 告 顏正忠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9,2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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