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335號
TPDV,102,家聲,335,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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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被繼承人  張九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 85 年度管字第 10 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 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九蔭生前積欠房屋稅及地價稅, 因被繼承人已死亡,而聲請人因業務之需要,亟需抄錄、影 印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證,為此聲請閱覽鈞院 85 年度管 字第 10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之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納稅義務人違章欠 稅查復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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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