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658號
TPDV,102,司聲,658,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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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易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
相 對 人 台灣美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二○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 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 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 得裁定返還擔保金。而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指必待無 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 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 9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 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 ,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 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 100年度全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 27萬元,並以鈞院100年度存字第2015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本案獲得部分勝訴判決,該部分依 101年度司執字第118403 號取償後,聲請人復撤回其餘假扣 押執行之聲請,是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 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 執行處通知(以上均為影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015號、100年度司執 全字第620號、101年度司執字第0000000號,100年度訴字第 5264號卷宗。聲請人於本案判決獲得勝訴部份,此部份相對 人自無因假扣押受損之可能,合先敘明。而聲請人於民國10 2年1月31日業已撤回對相對人剩餘部份假扣押執行,且詎聲 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



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且聲請人之催告信函亦於 102年3月5 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 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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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