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896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非訟代理人 吳松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旗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蘇信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拒絕證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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