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708號
TPDV,102,司票,7708,201305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708號
聲 請 人 林宏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全應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