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557號
聲 請 人 曾麗華
蔣燕美
徐荔枝
林淑娥
李麗卿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天地、劉翠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提出本票原本。(4張)
三、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明各筆利息起迄日期及利率。
四、聲請狀底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