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557號
TPDV,102,司票,7557,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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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557號
聲 請 人 曾麗華
      蔣燕美
      徐荔枝
      林淑娥
      李麗卿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天地劉翠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提出本票原本。(4張)
三、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明各筆利息起迄日期及利率。
四、聲請狀底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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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