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337號
TPDV,102,司票,7337,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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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3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陳煜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弘工程有限公司李基源盧燕萍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叁佰萬元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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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