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37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非訟代理人 陳煜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弘工程有限公司、李基源、盧燕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叁佰萬元之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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