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8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敏捷即元富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元富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葉敏
捷」或「葉敏㨗」?),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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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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