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085號
TPDV,102,司票,7085,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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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8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敏捷元富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元富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葉敏
  捷」或「葉敏㨗」?),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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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