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081號
TPDV,102,司票,7081,2013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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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8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曜興業有限公司曾宇盟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光曜興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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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曜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