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81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曜興業有限公司、曾宇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相對人光曜興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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