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077號
TPDV,102,司票,7077,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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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77號
聲 請 人 陳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玖旺綜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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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旺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