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801號
TPDV,102,司票,6801,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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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801號
聲 請 人 洪苡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雨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係蔡「雨秦」抑或蔡「兩秦」請陳明之。
二、查本票號碼CH0000000 、CH0000000 ,未載到期日,請釋明
  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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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