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
聲 請 人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文立、
陳琪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
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附表1 第1 項請求金額2,000 元,是哪一張支票
號碼?
二、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
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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