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795號
TPDV,102,司票,6795,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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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
聲 請 人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文立
陳琪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
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附表1 第1 項請求金額2,000 元,是哪一張支票
  號碼?
二、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
  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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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