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600號聲 請 人 林根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二、請釋明票據號碼No625484本票正確之發票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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