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501號
聲 請 人 廖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運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
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
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
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
,與上開規定不合,以裁定駁回聲請,(廳民一字第0269
6 號參照)。又所謂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
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若以電話、存證信函或掛號
信函等情為通知發票人為付款請求,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
票請求付款,尚屬有間,不發生提示之效力)。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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