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221號
TPDV,102,司票,6221,201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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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21號
聲 請 人 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 莎Hu..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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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