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917號
TPDV,102,司催,917,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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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林允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股票號碼83ND000000-0至000000-0、87ND000000-0至0000
  00-0、85ND000000-0至000000-0、88ND000000-0至000000-0
  係有檢查碼之股票,請分別列出各股票號碼(含檢查碼)、
  各別張數及股數,並提出完整之發行公司掛失止附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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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