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孔繁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99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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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孔繁平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7%│
│ │76143 │ │5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孔繁平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60700 │ │4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孔繁平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85981 │ │4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孔繁平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3603 │ │4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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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孔繁平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562 │ │4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9963號)
(一)債務人孔繁平於民國101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06年02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2年05月02日止累計78,272元正未給付,其中76,143元為本
金;1,729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孔繁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22日止累計194,374元正未給
付,其中185,846元為消費款;7,828元為循環利息;7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004),(005)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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