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914號
TPDV,102,司促,9914,201305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承諭
      吳吉祥
      徐英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鍠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鍠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 債務人鍠源實業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有經濟部商 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