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905號
TPDV,102,司促,9905,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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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麗璇
      童正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叁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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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