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893號
TPDV,102,司促,9893,201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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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火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9893號)
  (一) 債務人張火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5月02日止累計54,970
    元正未給付,其中25,923元為消費款;25,447元為循環
    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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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