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878號
TPDV,102,司促,9878,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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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群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銘德
      黃麗美
一、債務人羅銘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肆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黃麗美個人並非支票(票號:DA0000000 )之發票人或背
  書人,故聲請人請求黃麗美個人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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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