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群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銘德
黃麗美
一、債務人羅銘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肆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黃麗美個人並非支票(票號:DA0000000 )之發票人或背
書人,故聲請人請求黃麗美個人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