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孟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景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