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705號
TPDV,102,司促,9705,201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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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張志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仟陸佰伍拾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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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