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641號
TPDV,102,司促,9641,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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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景芳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翁慕蘭  住同上
      姜秀蘭  住臺北市○○街000號4樓
      劉保華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陳蓮只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汪梅桂  住新北市○○區○○里○○○0鄰0號
      巫惠華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劉林林  住同上
      李作義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6樓
      唐少容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
            11樓
      張 螺  住新北市○○區○○里○○○0鄰0號
      蔣與恩  住臺北市○○○路00號7樓之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
  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
  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
  積欠經銷合約保證金,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
  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12位,扣除
  已繳裁判費500 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十
  一債權人各應補繳500 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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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