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景芳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翁慕蘭 住同上
姜秀蘭 住臺北市○○街000號4樓
劉保華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陳蓮只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汪梅桂 住新北市○○區○○里○○○0鄰0號
巫惠華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劉林林 住同上
李作義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6樓
唐少容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
11樓
張 螺 住新北市○○區○○里○○○0鄰0號
蔣與恩 住臺北市○○○路00號7樓之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
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
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
積欠經銷合約保證金,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
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12位,扣除
已繳裁判費500 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十
一債權人各應補繳500 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