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46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秋名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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