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429號
TPDV,102,司促,9429,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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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敏男
      陳曉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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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