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396號
TPDV,102,司促,9396,201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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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闕明陽
      闕楊秀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闕明陽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
  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闕楊秀子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伍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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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