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譚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捌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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