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挺琰即北平逸仙樓餐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EXTRA 點數回饋計畫商戶合約書影本、請款匯總表影 本、對帳單影本及發票影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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