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362號
TPDV,102,司促,9362,201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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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挺琰即北平逸仙樓餐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EXTRA 點數回饋計畫商戶合約書影本、請款匯總表影
  本、對帳單影本及發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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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