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360號
TPDV,102,司促,9360,201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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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燒肉吧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燒肉吧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夏孟叡」或「謝孟叡」?)。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依據。
三、請提出證物一、二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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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燒肉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