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燒肉吧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燒肉吧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夏孟叡」或「謝孟叡」?)。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依據。
三、請提出證物一、二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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