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359號
TPDV,102,司促,9359,201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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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昂家即豪聖家精品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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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