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171號
TPDV,102,司促,9171,2013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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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且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 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 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 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該裁定於102 年5 月9 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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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