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792號
TPDV,102,司促,8792,2013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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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居公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孟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家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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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