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蔡嘉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三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秋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佑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貳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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