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六二號
上 訴 人 癸○○
上 訴 人 庚○○
上 訴 人 子○○○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戊○○
上 訴 人 壬○○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辛○○
視同上訴人 己○○
視同上訴人 乙 ○
視同上訴人 酉 ○
視同上訴人 未○○
視同上訴人 申○○(即
視同上訴人 午○○(即
視同上訴人 寅○○(即
視同上訴人 卯○○(即
視同上訴人 辰○○(即
視同上訴人 巳○○(即
視同上訴人 甲○○○(
視同上訴人 丑○○(即
被上訴人 邱武郡(即祭祀公業邱成實管理人)
複 代理人 李雅環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就原屬於胡邱專之訴部分,應由申○○、午○○、寅○○、卯○○、辰○○
、巳○○、甲○○○、丑○○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
訟當然停止;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
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胡邱專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
日死亡,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應由申○○、午○○、寅○
○、卯○○、辰○○、巳○○、甲○○○、丑○○等人繼承,茲彼等未聲明聲明
承受訴訟,而對造聲請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裁定命申○○、午○○、寅○○、
卯○○、辰○○、巳○○、甲○○○、丑○○承受本件就原屬於胡邱專之訴部分
之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五庭
~B1 審判長法官 楚汝聰
~B2 法官 邱森樟
~B3 法官 鄭金龍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