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89年度,562號
TCHV,89,上,562,200109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六二號
   上 訴 人  癸○○
   上 訴 人  庚○○
   上 訴 人  子○○○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戊○○
   上 訴 人  壬○○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辛○○
   視同上訴人  己○○
   視同上訴人  乙 ○
   視同上訴人  酉 ○
   視同上訴人  未○○
   視同上訴人  申○○(即
   視同上訴人  午○○(即
   視同上訴人  寅○○(即
   視同上訴人  卯○○(即
   視同上訴人  辰○○(即
   視同上訴人  巳○○(即
   視同上訴人  甲○○○(
   視同上訴人  丑○○(即
   被上訴人   邱武郡(即祭祀公業邱成實管理人)
   複 代理人  李雅環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就原屬於胡邱專之訴部分,應由申○○、午○○、寅○○、卯○○、辰○○
、巳○○、甲○○○、丑○○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
訟當然停止;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
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胡邱專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
日死亡,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應由申○○、午○○、寅○
○、卯○○、辰○○、巳○○、甲○○○、丑○○等人繼承,茲彼等未聲明聲明
承受訴訟,而對造聲請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裁定命申○○、午○○、寅○○、
卯○○、辰○○、巳○○、甲○○○、丑○○承受本件就原屬於胡邱專之訴部分
之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五庭
~B1    審判長法官 楚汝聰




~B2       法官 邱森樟
~B3       法官 鄭金龍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