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393號
TPDV,102,司促,8393,2013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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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燕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燕清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1897 │     │4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一)債務人宋燕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4月07日止累計34,296元正未
   給付,其中31,897元為消費款;2,099 元為循環利息;3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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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